老年人有了再婚的想法和要求,应该和子女们开诚布公地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一下,听听子女的意见和建议。最好对财产安排建立合情合理的约定,比如婚前的财产公证,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将来由各自的子女继承,约定婚后所形成财产的继承方式及双方各自子女的赡养责任等。作为子女们对老人的再婚更应该具有包容、大气的胸怀。一要以父母晚年生活是否幸福为标准,尊重父母的选择,不干预老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二要以自立自强为主,不染指父母的财产;三要不仅要尊重再婚后的非亲生父(母),而且要以宽容、大度的心态与对方子女处好关系。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立法再多再细化,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和穷尽不断变化之现实。如果说“约定”是给老人们再婚后的幸福铺垫,则子女们的“大气”是给再婚老人们的幸福来敲门。(郁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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