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莱山区金地格林世界3B区居民黄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称,小区物业在要求自己搬走鞋柜的规定时间内,擅自将其放在楼道电梯间的鞋柜搬走。“物业这样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黄女士认为,物业作为服务单位,无权处置业主的私人物品。
黄女士介绍,她今年装修金地格林3B小区房屋准备结婚用,装修过程中将鞋柜放在了楼道电梯间。“当初物业管家说,只要她和邻居协商好,可以将鞋柜放在楼道内。”黄女士说,她所在的单元楼是一梯两户,所以在装修房屋时非常在意邻居的看法,为此咨询过物业公司并对邻居作了说明。
7月11日,黄女士入住新房不到两个月,就接到了小区物业的整改通知,称她“在电梯间摆放了鞋柜,电梯间属于公共空间,为保障业主出行安全与通行畅通,限黄女士于3天内将鞋柜搬走,恢复公共区域的整洁与畅通”。
黄女士说,不巧的是,收到这张通知单后自己有事离开了烟台,但一直想着把鞋柜移走。7月14日上午10点47分,物业管家再次给自己发微信,希望她在当天中午12点前搬走鞋柜。已经在返家途中的黄女士以“没有挡住消防通道”为由拒绝沟通,并让管家与其丈夫联系。结果11点多钟回家后,黄女士发现电梯间的鞋柜不见了,后来在单元楼下过道处找到。经确认,鞋柜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搬走的。
7月16日下午,金地格林世界3B区管家“金小福”回应,该事情的过程基本属实。7月14日上午10点47分,一直在沟通此事的“金小福”被告知,让其与黄女士的丈夫联系是否搬走鞋柜。“金小福”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黄女士的丈夫表示不想搬走。整改通知是3天前发给黄女士的,见他们不愿意搬,所以物业就强制搬走了鞋柜。
黄女士说,物业公司在要求其搬走鞋柜的规定时间(7月14日12点前)内,强行将业主私有物品给强制搬走,这侵犯了她的权益,希望就此为自己讨个说法。
国家二级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智光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环境保洁、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等。物业公司在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对业主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但是对于业主的财产,无权进行执法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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