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骨灰盒:一个厨房

角落的三十年悲鸣

浙江台州温岭箬横镇桥下村里,孤独伫立着一栋墙皮斑驳剥落、窗户玻璃碎裂不堪的二层小楼。

已经86岁高龄的陈青波老父亲,还独自守在这破败的屋里,与儿子的骨灰盒相伴。

后堂厨房一角的储物间,一扇吱呀作响的木板门背后,一张斑驳的木桌上,陈青波的骨灰盒已在那里静静躺了三十多年,上面覆着的一块红布也早已沾满灰尘。旁边的地上,香炉里满积着的香灰,簇拥着一支支未燃尽的香,宛如一朵凋零的残花,承载和诉说着陈家人三十多年的悲凉,和坚持。

无人敢打扫这个房间,像是怕惊吓到陈青波已经逝去的灵魂。除去陈青波的生日、忌日和当地的传统节日,家人需要进来给陈青波上香,平日里,无人忍心触碰这里的一切——每一粒尘灰上,都是满满的不忍触碰的沉重与哀伤。

三十多年前的1993年9月29日,温州刑场的一记枪响,结束了当时年仅24岁的陈青波的生命。这个当年高考语文全省第三的上海医科大学毕业生,被指控及认定在温州制药厂宿舍扼杀18岁女工黄笑微。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因为他的“口供”,却忽略了现场血迹不符、咬痕不匹配等多处疑点。

起初,陈青波的家人也曾都一度误以为他确实做下那事,“那些从看守所寄出的信件,每一封里都说他是醉酒后杀人”,家人们尽管满腹狐疑,却也只能被迫接受。哪怕,也曾试着倾家荡产从上海请来律师为他辩护。

直到死刑已经执行,一个不知名的好心人从监所偷偷带出来封陈青波的遗书,他的家人方才意识到,陈青波是被冤枉了,在本已经绝望中又开始了漫长的申冤之路。

然而,申冤之路何其容易,那一桩桩少的可怜的哪怕已经平反了的案子,如聂树斌,如呼格吉勒图,如赵作海,哪一个的平冤之路不是充满艰辛。

更何况,陈青波这个已经被枪决了的!

破败多年的小楼里,陈青波的那一箱箱书籍在内的遗物,他的老父亲为他申冤寄出去的一箱箱信件的底稿,还有一箱子已经用秃了的圆珠笔,还有,陈青波那至今无处安放的骨灰盒,和骨灰盒上积满的尘埃,都像是在不甘,和看着这个人间。

魂兮,何日能安!

2

从制药厂宿舍到刑场枪声:

1992年命案的司法快车道

1992年11月27日晚,温州制药厂宿舍内,一场普通的喝酒聚会拉开了这场悲剧的序幕——陈青波,刚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该厂实验室的大学生,与工友吕存恒、余泳华、方毅在余泳华与张骏合住的宿舍饮酒。

晚10时许,张骏携女友黄笑微归来,众人继续饮酒至深夜12时。张骏与黄笑微留下收拾房间,包括陈青波在内的其余四人一起下楼,各自回去睡觉。

后来在案中显示,张骏非常诡异和令人不解的地借宿在了陈青波宿舍,声称女友与余泳华同睡。然而据余泳华及张骏的口供,又称余当晚其实住在一个放退烧药的仓库大楼,余和张都有那个仓库的钥匙。

次晨,黄笑微被发现死于张的床上,颈部有扼痕,背部有被咬伤。

不知为何缘故,放着那么多的“嫌疑人”或者说可以被怀疑的对象,尤其是对应该作为首当其冲怀疑对象的张骏——自己的女友,怎么会去与余永华同睡,而他则需要到陈青波宿舍借宿?如此不合常理的说法,且与其它口供不符,警方竟然都不去做摸排和调查;案发后,与陈青波一起喝酒的吕存恒还曾失踪一段时间……但都并未引起温州市公安局的怀疑和重视,而是直接和迅速将怀疑和侦查对象锁定为陈青波。

1992年11月28日,案发次日,陈青波即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即被逮捕。

温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起诉。1993年7月1日,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1993)刑初字第70号认定:“陈青波于1992年11月27日晚,因张骏到其房间借宿,得知黄笑微睡在张骏房间时,即起邪念,待张骏熟睡后,于28日凌晨2时许,沿窗外的空压管子爬窗进入黄笑微房间。黄被惊醒,被告人即捂住黄的嘴,黄挣扎,二人滚到地上,被告人怕黄叫喊,即用手紧扼黄的颈部,致黄窒息而死亡”,判决陈青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青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3日作出(1993)浙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青波深夜潜入被害人黄笑微住处,图谋不轨,败露后竟扼其颈部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青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然而,判决书中所称的“证据确凿”,其实却是都仅凭口供,对鉴定结论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完全予以忽略。

9月29日,陈青波被枪决,数万言的遗书里写满各种不甘:“我好冤,我没杀人。”执行前,五位上海律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请求复查,未果。

整个过程,无不体现快捕、快审、快判、快杀,以及,在技术手段落后及其它原因的作用下,种种浓浓的时代特色,像一根刺一样扎在陈家人的心里,直到如今。

一年多后,陈青波的爷爷即带着遗憾,郁闷中离世。

3

如果,如果当初可以如

果......可惜,终归还是

已经没有了如果

虽然,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已经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间接证据只有在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而在陈青波一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陈青波对被害人黄笑微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甚至,连任何能够证明陈青波杀害黄笑微的直接言词证据都没有,更没有能够直接证明陈青波实施犯罪的任何物证。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称:陈青波心生邪念,爬窗进入黄笑微房间,在黄被惊醒后,捂住其嘴;在黄挣扎过程中,二人滚到床下,被告人由于害怕黄叫喊,用手扼住黄的颈部,致黄窒息而死亡。

根据法院所认定的这个事实,陈、黄二人有正面接触且有激烈的对抗,因此,勘查机关可在案发现场或被害人身上提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物证;死者生前曾遭受被告人扼颈,黄某颈部定会留下有价值的指甲痕及指纹线索。但在本案中,温州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却未载明提取到包括毛发、精液、指纹、血液、足迹等在内的任何属于被告人陈青波物证材料的信息。法院对陈青波杀死黄笑微的认定,完全是依据陈青波本人的口供——

现场地面上发现两条毛巾,其中一条留有血迹,血型为A型;而陈青波血型为B型;

受害人黄的背部被人用牙齿咬出一块很深的痕迹,几乎将整块肉都咬了下来,而据公安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不能认定此咬痕为陈青波咬合形成”,但结论竟是“陈青波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陈青波在其的遗言中也明确写道:“死者背上出现牙痕,而我却绝没有咬过”;

温州市公安局也没有在现场提取到任何陈青波的指纹,对被害人指甲中的残留物进行鉴定后,也没有从中发现陈青波的生物痕迹,以及其他被害人身体上可能残留的凶手痕迹鉴定均未能与陈青波建立联系……

唯一能指向陈青波是杀人凶手的证据,就是其本人的口供。而面对这种情况,在已经平反了的一些冤案,或还没被平反的冤案中所经常出现的是,如果法官负责任或者慎重一些,在那个还不提倡“疑罪从无”的时代,哪怕不会据这些做出对陈青波无罪的判决,也会以“死缓”之类的判决,为案子留下一线生机,或者希望。

而事实上,早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曾提出不能对陈青波判处死刑的合议庭处理意见,二审在发现以上问题后,依然因为一些根深蒂固的法律之外的原因,依然还是也作出了违心的裁定。

1993年10月7日,当陈青波的家人作为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陈青波已经离开了这个人世。

4

三十多年艰难申诉处处碰

壁,生命如蝼蚁般不被在

乎背后,令人触目惊心的

疑点重重

陈青波的大姐陈爱华回忆,他们当年最早接到通知时,还以为弟弟打碎了实验室的仪器,急急忙忙,和父亲步行整整一夜,到了温岭,然后转程赶往温州。

借遍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好不容易凑出笔钱,陈家人从上海请了两位律师为陈青波辩护。然而,这两位律师却被温州方面设法给陈的家人施压而劝退,换了一个法庭指定的律师为陈青波代理。

这个指定的律师,根本没有为陈青波怎么辩护,只是走过场一样说了两点:一,受害人背后的咬痕没有解释,希望法庭多做考虑;二,陈青波是大学生,跟一般社会罪犯不一样,希望法院在判罚的时候可以从轻发落。

这样的走过场式辩护当然不会,也没有起到任何效果。陈青波上诉,感觉他被冤枉了的大学同学又出钱从上海为他找到另外三名律师。

从一审到二审,上海的这五位律师,根据他们在查阅案卷时谨慎抄录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鉴定书》和调取的其它证据材料,都认为陈青波不是本案凶手——在证据链的致命断裂背后,还有大量口供形成的迷雾,与诸多未解的犯罪痕迹:

爬窗神话的崩塌:现场管道与擦痕的秘密

陈青波供述“沿空压管爬窗入室”,但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管道离地4米,上方高压线缠绕,醉酒状态下攀爬难度极大。窗台有擦痕,却未鉴定来源。更诡异的是,南墙门锁舌上有五条划痕,暗示撬门痕迹——若陈爬窗,何来门锁划痕?

咬痕不匹配:公安部鉴定自相矛盾的铁证

尸体检验报告记载黄笑微右肩胛部“两个相对弧形”咬痕,深可见骨。公安部刑事科学鉴定书称“不能认定为陈青波咬合形成”,却补充“不能排除可能性”,因“咬合滑动及衣物衬垫”。但死者上穿两层衣,咬痕不可能透过衣物如此深。公安机关未对衣物纤维、唾液进行鉴定,且鉴定自相矛盾。

尸检盲区:扼死还是其他死因?

法医结论“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检未见典型特征:肺无点状出血,气管瘀血散在。未检颜面青紫、胃液毒物、脑膜。阴道有血迹,枕巾有上皮细胞,暗示其他暴力或死因。现场毛巾血迹A型,陈青波B型——血迹是谁的?

嫌疑人张骏:谎言、动机与白色打火机

张骏作为死者男友,供述前后矛盾:否认与黄关系,却有证人称黄已四次过夜。他深夜借宿,告知陈“女友与余同睡”,动机可疑。现场白色打火机,张骏否认所有,余泳华证词指其为张物。吕存恒案后失踪15天,未追查。

伪造的伤痕:右手照片的惊人疑云

卷宗中“陈右手虎口伤痕”照片,拍摄时间标1992年11月28日,但检察提审12天后才发现伤痕。照片无头像,衣着非陈所有。补充报告:死者指甲无血迹皮屑。二审法官核对,陈右手特征不符。陈向律师陈述:“伤系看守所老犯殴打。”律师上书指:“公安违法制造伪证。”……

然而,任凭律师如何努力辩护,及指出本案大量疑点,浙江高院依然不为任何所动——一条鲜活的人命,和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真相,在一些冷冰冰的机器面前,好像都不那么重要:有人被杀了,弄个人给判死刑,事情就算结束了!

1994年6月3日,在陈青波已经被执行枪决将近一年后,浙江高院告诉申诉审判庭才发来信件,“本院将予以复查此案,希你等待处理。”

1995年3月6日,浙江高院以此案“除陈青波多次供述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凿”的理由驳回申诉。但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刑事科学鉴定书这些证据,却恰恰反映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着诸多的疑点,并不能相互印证。

陈青波,这个当时年仅24岁的大学生,从被捕到枪决仅10个月,创造了当时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速度纪录。

“亲戚或余悲,他人或已歌”,没有经历或者见证过这种事情的,很难想象或者理解,这样的事情,对于陈青波和他们这样遭遇的本人及家人意味着什么:在陈青波这个当时还很罕见的大学生,几乎承载着整个家庭全部的荣耀和希望的被枪决后的次年,爷爷就在愤懑中病逝,母亲为此哭瞎了双眼,二姐因为顶着"杀人犯妹妹"的标签,到34岁了才能出嫁。大姐陈爱华放弃家庭,带着缝纫机走街串巷,靠替人做衣服挣一点费用,30年间往返北京200余次,累计写下800多份申诉材料。

漫长的申诉和上访,也并未给陈青波案创造实质性的转机。

2006年,省高院回函劝他们"息诉服判",陈爱华在信访办当场落泪:"我弟的骨灰还在骨灰盒里,我们怎么服判?

2006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陈青波父亲陈宛秋来信:“希望你能面对现实,息诉服判,安享晚年”。对此陈爱华表示:他们说让我爸安享晚年,就现在这个样子,你让他怎么安享晚年?如果是你们的儿子被冤枉了,你们能安享晚年吗?

时至今日,已经三十多年过去,在不断申诉和寻求公正的路上,他们还在近乎绝望的坚持。唯一能让他们觉得慰藉的,是此案除了此前曾经代理过的五位律师,还不断得到了仲若辛、伍雷(李金星),再到现在的吴老丝(吴法天)等诸多律师的关注和无偿援助。

未尽的正义背后,需要有人性的力量承载。

5

时代酿成的悲剧,和时代

已经在有的进步,更需要靠

对每一个冤案的纠正,和对

每一个生命的尊重来补救

陈青波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也属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司法曾经走过的一段不堪回首的黑暗切片。正如当年参与辩护的张升中律师所言:"这不是一个人的冤案,而是一个时代司法进步的注脚。"

聂树斌案——1994年河北石家庄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捕后“口供”成唯一证据,1995年执行死刑。家属申冤11年,2005年真凶王书金自首供述细节吻合,2016年最高法改判无罪。聂母张焕枝奔波北京数百次,还需要在媒体曝光和舆论持续关注后推动平反。

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厕所杀人案,呼格被判死刑,18天内执行。家属申冤9年,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2014年内蒙古高院改判无罪。为了这个“迟来的正义”,呼母尚爱云上访上千次……

1979刑诉法就已经开始提出禁止“单凭口供定罪”,实践中却执行不力。不但公安在“社会影响巨大”下急于破案、结案,重口供甚至刑讯逼供屡见不鲜,就连各级检法到最高法,也都对此重视不足,或为配合及迎合公安而违心下判,直至甚至真凶已经现身,平反起来依然各种阻力重重。

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似案件的司法程序在纸面上貌似得到了更多规范,体现出时代的进步。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依然步履蹒跚,血泪斑斑。

就像陈青波这样的案子,其特殊之处还在于,不但所有实物证据都指向无罪,就连“仅有口供不能定罪”中的口供本身,也不但缺乏直接指向,而且还有很多细节彼此互相矛盾,最后一次的笔录中甚至出现"我记不清了,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内容。

也需要“真凶现身”,才有得到平反的机会?贯穿整个案件,诸多的疑点,均在指向真正可能的“嫌疑人”。然而这么多年过去,哪怕技术手段早已经进步,但就是没人去查——真相和正义,都不及“已经结案”重要。

而陈青波的骨灰盒,已经三十多年,还躺在那个厨房的一角,无处安放。不知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化作和见证,时代真正进步了的回响。